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原因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建物所有權狀。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