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情形要申報登錄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之期限為何?(實價登錄)

    一、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應於登記完畢次日起30日內,由權利人(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二、租賃案件:透過仲介業者成交之租賃案,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仲介業者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三、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含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成屋),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若是建商或地主自行銷售之預售屋,則等到房子蓋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買賣案件辦理申報登錄。

  •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準備哪些文件及如何辦理?
    一、 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 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三、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四、 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五、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 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有無限制?
    一、 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

    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如何辦理把自己名下房屋轉給大陸籍配偶
    由於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其目的在規範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故如欲將自已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大陸籍配偶,因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